【米妮】評論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0條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一、直轄市長為十五日。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為十日。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為五日。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
【tseng523】評論
第 40 條 公職人員選舉競選及罷免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長為十五日。 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 長、原住民區長為十日。 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為五日。 (105.12.14修)
【越】評論
依目前最新的(107.05.09修正公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0條之規定:「公職人員選舉競選及罷免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一、直轄市長為十五日。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 長、原住民區長為十日。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為五日。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及罷免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P.S. 不只是競選活動,罷免活動期間亦同。 另外,補充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36條之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為二十八日。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此時,總統、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