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8 條之 1 規定: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應:
(A)送財政部核備
(B)送主計處核備
(C)同時籌妥替代財源
(D)同時減少支出規模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37838
統計:A(22),B(19),C(341),D(25),E(0)

用户評論

fofx】評論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8-1 條: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 (訂) 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需增加財政負擔者,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立法時明文規定相對收入來源。

Kim Kuo】評論

相似法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二條~

yingyin74】評論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新訂或修正自治法規,如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規劃替代財源;其需增加財政負擔者,並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法規內規定相對收入來源。

朱朱】評論

第 72 條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新訂或修正自治法規,如有減少收入者n,應同時規劃替代財源;其需增加財政負擔者,並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法n規內規定相對收入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