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fx】評論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8-1 條: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 (訂) 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需增加財政負擔者,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立法時明文規定相對收入來源。
【Kim Kuo】評論
相似法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二條~
【yingyin74】評論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新訂或修正自治法規,如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規劃替代財源;其需增加財政負擔者,並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法規內規定相對收入來源。
【朱朱】評論
第 72 條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新訂或修正自治法規,如有減少收入者n,應同時規劃替代財源;其需增加財政負擔者,並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法n規內規定相對收入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