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i-yi Li】評論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159281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56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公投提案門檻下修至應達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的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成案連署人數應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最後通過門檻降為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即為通過。
【感謝阿,已脫坑】評論
107/1/3更新公投法 第二節 地方性公民投票§28 公民投票案提案、連署人數、應附具文件、查核程序及發表會或辯論會之舉辦,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感覺少了好多東西要背wwwww
【朱朱】評論
自原本的千分之五 萬分之五 改成萬分之一 百分之一點五 四分之一了
【黃珮慈】評論
改成萬分之1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