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峰群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123 法保負變大第119 條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 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66 下列何者非行政程序法第123 條合法授益處分廢止之事由?(A)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B)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C)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D)附負擔之授益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96 原四﹞修改成為66 下列何者非行政程序法第123 條合法授益處分廢止之事由?(A)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B)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C)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D)附負擔之授益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