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請說明 HACCP 與 ISO 9000 認證制度之差異性。(2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80107
統計:A(3349),B(75),C(377),D(4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職權命令、法規命令的無效事由及一部無效之處理、法規命令之審查

用户評論

【用戶】黃姿菁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NOTE:行政程序法§158Ⅰ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行政程序法§158Ⅱ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用戶】Shihyuan Su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想請問如沒函送立院,效果如何?

【用戶】吳建德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行政法院48年判字第59號判決:「‧‧‧中央法規制定標準法第八條,係屬注意規定,各機關發布之規程等,並非須於送立法院後始生效力。被告官署該項辦法有未送立法院,固未可知,但既與其效力不生影響‧‧‧」

【用戶】必上榜,沒有退路!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題目就單純在考行政程序法第158 條的法條題而針對(A)法規命 令發布後未函送立法院 選項的解釋,茲分析說明如下:第 60 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第 61 條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前項期間,應扣除休會期日。 第 62 條       (行政命令違法之救濟程序→廢止請求求保留之事後監督)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