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乖】評論
第15條: 除中華郵政公司外,任何人不得發行、製作與郵票類似,且具有交付郵資證明票證。第42條: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新台幣2萬以上10萬元以下罰緩,並得按次連續處罰。第46條第2項:依郵政法所處之罰緩,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李冠樺】評論
B的垡金應改為罰鍰
【tailensue】評論
第四十一條 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七條(除中華郵政公司或經其同意者外,任何人不得使用與郵政、郵局(含中文及外文)相同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表彰其營業名稱、服務或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