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A 地為甲、乙、丙、丁四人共有,價值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甲應有部分 1/10,乙、丙、丁應有部分各 3/10。甲列乙、丙、丁為被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 A 地。甲在起訴狀上記載訴訟標的價額為 1,000 萬元,但未繳裁判費,法院乃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1,0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0 萬元,命甲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繳納,逾期將駁回甲之起訴。甲收到該裁定後,認為該核定及徵收均有錯誤,對該裁定全部聲明不服,提起抗告。請問:甲之抗告有無理由?試附理由回答之。(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1502
統計:A(463),B(7),C(13),D(2),E(0)

用户評論

【用戶】Biola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c)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9條。

【用戶】Carol Chen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第 28 條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