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arol Chen】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41依訴願法之規定,訴願之決定,排除必要時得予延長之期間,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至遲應於多久期間內為 之?(A) 1 個月(B) 2 個月(C) 3 個月(D) 4 個月

【評論內容】訴願法第 85 條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 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前項期間,於依第五十七條但書規定補送訴願.....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II. Essay Question (共15分)01. Has your authority been intentionally challenged by students, who ask r

【評論內容】第 38 條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三、受外國政府通緝。

【評論主題】10.依據憲法規定,總統與行政院之關係為何?(A)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不須經行政院同意(B)總統解散立法院,須向行政院院長諮詢(C)行政院提出覆議案,不須總統核可(D)立法院通過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後,行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評論主題】26 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其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應適用:(A)大陸地區人民之規定(B)外國人之規定(C)臺灣無戶籍國民之規定(D)僑民之規定

【評論內容】施行細則第 7 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定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包括在國外出生,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但不含旅居國外四年以上之下列人民在內:一、取得當地國籍者。二、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並領有我國有效護照者。前項所稱旅居國外四年之計算,指自抵達國外翌日起,四年間返回大陸地區之期間,每次未逾三十日而言;其有逾三十日者,當年不列入四年之計算。但返回大陸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懷胎七月以上或生產、流產,且自事由發生之日起未逾二個月。二、罹患疾病而離開大陸地區有生命危險之虞,且自事由發生之日起未逾二個月。三、大陸地區之二親等內之血親、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或子女之配偶在大陸地區死亡,且自事由發生之日起未逾二個月。四、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且自事由發生之日起未逾一個月。

【評論主題】19 有關更正登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戶籍登記有錯誤或脫漏時,應予增刪改正,而為正確記載之登記(B)錯誤是指戶籍上記載,自始與事實不符(C)脫漏是指應行登記之事項,遺漏未登記(D)更正登記須當

【評論內容】

第46條

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戶政事務所並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戶政事務所依職權為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亦同。

【評論主題】戶籍謄本之申請,除法律規定之情形外,得向下列那一個戶政事務所為之?(A)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B)任一戶政事務所 (C)出生地戶政事務所 (D)住所地戶政事務所

【評論內容】第 66 條戶籍謄本之申請,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但申請戶籍檔案原始資料,應向原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評論主題】應為遷出登記,但因有法定原因者,得不為遷出登記。試問,下列何者非屬於法定原因?(A)結婚 (B)服兵役 (C)國內就學 (D)入矯正機關收容

【評論內容】第 16 條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評論主題】申請人申請戶籍登記所提出之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查驗後,依規定,何種登記之證明文件,只能留正本,不得以影本留存?(A)認領登記 (B)終止收養登記 (C)初設戶籍登記 (D)輔助登記

【評論內容】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4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查驗後,除出生、死亡及初設戶籍登記之證明文件應留存正本外,其餘登記之證明文件,得以影本留存。

【評論主題】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之判斷,下列何者錯誤?(A)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B)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C)在國外出生者,以父或母

【評論內容】第 20 條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二、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三、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註冊地、國籍登記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為出生地。四、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五、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六、不能依前五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

【評論主題】41依訴願法之規定,訴願之決定,排除必要時得予延長之期間,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至遲應於多久期間內為 之?(A) 1 個月(B) 2 個月(C) 3 個月(D) 4 個月

【評論內容】

訴願法

第 85 條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前項期間,於依第五十七條但書規定補送訴願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其依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評論主題】下列何種情形,應為初設戶籍登記?(A)在國內出生,十二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者(B)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C)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D)遷出國外回國定居者

【評論內容】第 15 條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三、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四、在國內出生,十二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

【評論主題】下列之敘述事項,何者係屬錯誤?(A)國內有戶籍國民本名之證明為國民身分證(B)臺灣原住民之姓名,以漢人姓名或傳統姓名登記,並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C)原住民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之符號系統,由

【評論內容】僑居國外國民辦理前項之申請,依下列規定為之:一、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有戶籍者,由駐外館處核轉其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核准。二、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者,由駐外館處核准。

【評論主題】1. 白日依山盡,( )。

【評論內容】(D)...得依職權...

【評論主題】一、A 地為甲、乙、丙、丁四人共有,價值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甲應有部分 1/10,乙、丙、丁應有部分各 3/10。甲列乙、丙、丁為被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 A 地。甲在起訴狀上記載訴訟標的價

【評論內容】第 28 條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評論主題】三、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請就下列二例說明此一規定之內涵。(25 分)【題組】1.醫師法施行細則規定:以外國學歷應牙醫師考試者,須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

【評論內容】戶籍登記事項錯誤,係因申報資料錯誤所致者,應由申請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並依前條規定辦理:

【評論主題】一、帝波(C. M. Tiebout)提出的「以足投票」(voting by feet)的意義為何?(10 分)其主要的假設條件有那些?(15 分)

【評論內容】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5 條   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所定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包括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合法居留期間。申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其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居留期間,不列入前項所定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一、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者。二、在臺灣地區就學者。三、以前二款之人為依親對象而取得外僑居留證者。

【評論主題】30 國民身分證係不法取得、冒用或變造者,發現之機關(構)應函知何機關,註銷製發檔案資料?(A)內政部 (B)原發證之直轄市、縣(市)政府(C)原發證之戶政事務所 (D)當地警察機關

【評論內容】國民身分證係不法取得、冒用或變造者,發現之機關(構)應函知原發證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銷製發檔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