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ng Wun Jyun】評論
名 稱戶籍法 第 57 條 有戶籍國民年滿【十四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滅失或遺失者,應申請補領。經戶籍登記之戶,應請領戶口名簿。第 48 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但由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之【廢止戶籍登記】,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
【xxxOlivia】評論
另外要注意的是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第3條
【Carol Chen】評論
第 6 條在國內出生未滿十二歲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無依兒童尚未辦理出生登記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