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以下何種事項可以不需法律的層次定之?
(A)教育經費之編列與保障之方式
(B)為鼓勵私人興學,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
(C)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
(D)國民基本教育延長其年限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9319
統計:A(108),B(967),C(186),D(13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教育基本法

用户評論

沒有如果】評論

是因為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辦法是命令嗎

Michelle Lin】評論

辦法~屬於行政命令

a5573152】評論

教育基本法(A)第 5 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保障專款專用,並合理分配及運用教育資源。 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 教育經費之編列應予以保障;其編列與保障之方式,另以法律定之。(B)第 7 條  政府為鼓勵私人興學,得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其辦法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C)第 8 條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D)第 11 條 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