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詣絜】評論
第 9 條 前條本會小組應結合特殊教育行政支持服務網絡,於受理學校特殊教育學 生個案後二個月內,完成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之教 育需求評估報告,提送本會審議,其審議結果應由本部於十五日內通知學 校,學校應於七日內通知家長。 前項二個月期間,因特殊教育學生個案狀況特殊之必要,得延長之。
【Linda Yang】評論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2 年 07 月 12 日修正裡面已經沒有此項法條囉!! 建議刪除此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