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評論
第 9 條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葉玉琴】評論
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2項第1款規定定期契約期滿後,如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視為不定期契約但同條第3項規定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Weis】評論
定期契約期滿後,如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即視為不定期契約;但季節性與特定性工作,不適用之。
【土豆】評論
第 9 條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