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 有關勞動基準法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規定之描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臨時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
(B) 臨時性工作於契約期滿後,雙方另訂新約,而前後契約之工作期間已超過 90 日,中間僅間斷工作 20 日,此時應視為不定期契約
(C) 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D) 季節性工作於契約期滿後,如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即視為不定期契約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55501
統計:A(119),B(347),C(103),D(650),E(0)

用户評論

Yan】評論

第 9 條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葉玉琴】評論

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2項第1款規定定期契約期滿後,如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視為不定期契約但同條第3項規定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Weis】評論

定期契約期滿後,如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即視為不定期契約;但季節性與特定性工作,不適用之。

土豆】評論

第 9 條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