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ng Wun Jyun】評論
名 稱戶籍法 第 3 條 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在一家,或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經營共同事業者為一戶,以家長或主管人為戶長;單獨生活者,得為一戶並為戶長。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
【添丁】評論
補充~大家順便連這個一起背誦。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戶口清查,以戶為單位,依村(里)鄰及門牌號碼編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