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17 歲之甲因沈迷於手機遊戲,將零用錢全數花用於購買遊戲內虛擬寶物。某日,甲將其父乙之筆記型電腦出售予丙,並將取得之價金花用殆盡。乙向丙表示拒絕承認甲之行為,丙則向乙表示其為善意第三人,依法可取得該筆記型電腦之所有權,請附具理由回答丙之主張有無理由。 (3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33939
統計:A(113),B(6164),C(187),D(13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訴願法

用户評論

Shine Li】評論

B---代履行(間接強制)

Yu Heng Lin】評論

即時~~~~~~~~~~~~!

Zoey Hsu】評論

第 36 條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即時強制方法如下:一、對於人之管束。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第 37 條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