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我是鐵路特考佐級榜首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法院以外之逮捕拘禁機關依《憲法》第八條第一、二項規定,至遲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將被逮補拘禁之犯罪嫌疑人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據此解釋意旨,則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或警察依法逮捕後,二十四小時內即須送由有審判權之法院審問,因此犯罪嫌疑人從被逮捕時起算,只有二十四小時之法定留置時間可供檢(警)調機關使用,此即所謂「檢(警)調共用二十四小時」
【用戶】Lin Lin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釋字第 392 號 解釋文第二段內容摘要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所規定之「審問」,係指法院審理之訊問,其無審判權者既不得為之,則此兩項所稱之「法院」,當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之法院之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