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取 樺 Jan】評論
司法院大法官1.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2.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不得連任(民國92年,其中8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3.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不受任期保障。4.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法終身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