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薇萱】評論
無論是未了未遂或既了未遂成立的中止犯,都以「因中止行為而不發生犯罪結果」為成立前提。如果行為人行為後盡了防止結果發生的誠摯努力,但最後結果卻仍然發生或者該結果之不發生係因被害人、第三人行為介入等因素所致,此時中止行為與結果不發生之間即欠缺必要的「因果關係」,無法成立中止犯,學說上稱此為準中止犯。例如甲槍擊乙後又將乙送醫急救,但乙仍傷重死亡。或如甲槍擊乙後本欲將乙送醫急救,但為路人丙先行一步將乙送醫急救因而活命。有關準中止犯,刑法第27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已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即「必」減輕或免除其刑。
【2014-12-20】評論
準中止犯主觀要件:1.中止意思 2.己意中止客觀要件:1.犯罪未既遂 2.中止行為(須有防止結果發生之可能性)資料來源:高點《刑法總則》吳律師
【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評論
刑法27條:中止犯: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準中止犯: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derek801204】評論
依據現行刑法之規定,關於未遂犯之敘述:(A)未遂犯之成立,必須行為人已著手實行犯罪行為 (B)中止犯之法律效果,為「減輕或免除其刑」 (C)準中止犯之主觀要件「為因己意中止」 (D)不能犯之法律效果,為「不罰」(E)準中止犯之客觀要件「防止其結果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