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ily Shih】評論
行政程序法116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一、違法行政處分,依第一百十七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二、轉換不符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三、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行政機關於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第一百零三條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有高手能說明下羈束處分和裁量處分的區別嗎?以及各有那些是屬於它們的處分
【snoopy75smb】評論
記憶法 柴(裁)可夫斯基(羈)羈束處分:法律效果明定,没有彈性空間。例如闖紅燈罰1000元。裁量處分:有彈性空間讓行政機關選擇。例如闖紅燈罰500至1000元,就可罰500元或600元,,,或1000元。有彈性的可變成没有彈性的。没有彈性的不可變成有彈性的。(A)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之違法行政處分,不得轉換為其他行政處分(O;有關公益及信賴利益大於公益之行政處分不得轉換)(B)違法之裁量處分不得轉換為羈束處分(X;得轉換)(C)違法行政處分轉換後之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有利者,不得轉換(X;得轉換)(D)作成違法行政處分時已給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者,行政機關於行政處分轉換前不須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X;原則須再給予,例外才不須給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