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 Chen】評論
經複審後提起行政訴訟
【Richco(五等已上榜,】評論
經複審(向保訓會提)後(期間: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向高等行政法院提)
【2014-12-20】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 (民國92年05月28日)第 25 條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第 72 條保訓會復審決定依法得聲明不服者,復審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前項附記錯誤時,應通知更正,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次日起,計算法定期間。如未附記救濟期間,或附記錯誤未通知更正,致復審人遲誤者,如於復審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一年內請求救濟,視為於第一項之期間內所為。
【guava1555】評論
記大過:申訴→再申訴記兩次大過免職:復審→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