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業翰】評論
第 52 條:競選廣告物之懸掛或豎立,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並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自行清除;違反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詹姆士】評論
反面解釋是,你沒記法條,扣兩分,可惡
【Lillian Wu】評論
新聞都是因為防礙市容才拆的.....
【derek801204】評論
廣告物之懸掛或豎立,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