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mily Shih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三十八條(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同一組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並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同時公告之。 前項競選經費最高金額,應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二十元所得數額,加上新臺幣一億元之和。 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計算有未滿新臺幣一千元之尾數時,其尾數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之。 第二項所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口總數,係指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月底戶籍統計之人口總數
【用戶】Ting-Yu Chen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二十條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