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ealousbee Li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釋字第 584 號民國 93年9月17日道交條例禁曾犯特定罪者駕計程車規定違憲?人民之工作權為憲法第十五條規定所保障,其內涵包括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人民之職業與公共福祉有密切關係,故對於從事一定職業應具備之資格或其他要件,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
【用戶】Arron Hawk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人 民之工作權為憲法第十五條規定所保障,其內涵包括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妨害性自主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 駕駛人執業登記。」乃基於營業小客車營運及其駕駛人工作之特性,就駕駛人個人應具備之主觀條件,對人民職業選擇自由所為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