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race I-bu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三 條 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一、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參考資料:http://www.mocs.gov.tw/exhibits/invite_detail.aspx?Node=548&Page=1591&Index=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