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Zhli Lin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00.11.23 修正第 65、85-3、87 條條文;刪除第 88、89、90-2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施行 。舊法第 87 條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法院受理前項異議,以裁定為之。不服前項裁定,受處分人或原處分機關得為抗告。但對抗告之裁定不得再抗告。新法第 87 條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用戶】米花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有那些事件是不得提起訴願?1.訴願逾越法定期限2.未踐行訴願前置程序3.私權爭執事件4.非行政機關所作成之處分事件5.訴願書不符合法定格式6.機關間之表示事件7.損害賠償事件8.人事行政範圍事件9.交通違規事件10.預行請求救濟11.頒布法規事件12.對權利或利益並無直接損害事件資料來源內詳http://law.kcg.gov.tw/plead1-1.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