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 150 萬元。陳稱:「乙於 97年 4 月 1 日商請甲提供工廠設備,約定於提供完成後,乙應支付 150 萬元予甲(下稱系爭契約)。不料,甲依約已提供完成設備後,乙卻拒不支付 150 萬元。為此,基於承攬之法律關係起訴主張給付請求權。」等語。對此,乙聲明求為判決駁回甲之請求,辯稱:甲尚未依約提供完成全部設備,且其所提供之部分設備含有重大瑕疵,所以乙不負給付義務云云。試敘明理由,回答下列問題:(25 分)
【題組】 ⑴兩造當事人是否已陳述爭點整理所必要之事實?應如何陳明事實始符合民事訴訟法要求集中審理之意旨?能否借用本件事例,扼要析述:受原告或被告委任為訴訟代理人之律師,應如何協力迅速進行訴訟或促成審理集中化?

參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