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mee Kung】評論
訴願法第 72 條鑑定所需費用由受理訴願機關負擔,並得依鑑定人之請求預行酌給之。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交付鑑定所得結果,據為有利於訴願人或參加人之決定或裁判時,訴願人或參加人得於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後三十日內,請求受理訴願機關償還必要之鑑定費用。
【李薇萱】評論
訴願法 第72條
【米花】評論
請問這裡所指的"受理訴願機關" 是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