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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1.06.13修正公布之第 805、805-1 條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101.12.13) 施行。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 949 條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第 950 條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