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關於抗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罰鍰裁定之證人,不得提起抗告
(B)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聲請人不得提起抗告
(C)關於准予羈押之裁定,被告得提起抗告,但已執行終結者,不得提起抗告
(D)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提起抗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79412
統計:A(4),B(22),C(24),D(265),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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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404條 (抗告之限制及例外)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裁定。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裁定已執行終結,受裁定人亦得提起抗告,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刑事訴訟法 第四編抗告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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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105條 (羈押之方法)管束羈押之被告,應以維持羈押之目的及押所之秩序所必要者為限。被告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並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但押所得監視或檢閱之。法院認被告為前項之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禁止或扣押之。但檢察官或押所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即時陳報法院核准。依前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其對象、範圍及期間等,偵查中由檢察官;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定並指揮看守所為之。但不得限制被告正當防禦之權利。被告非有事實足認為有暴行或逃亡、自殺之虞者,不得束縛其身體。束縛身體之處分,以有急迫情形者為限,由押所長官行之,並應即時陳報法院核准。刑事訴訟法 被告之羈押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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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405條 (抗告之限制)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