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邱拉莫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勞動契約:1.定期: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2.不定期:繼續性視為不定期契約:(季節性\特定性不適用)1.約滿,繼續工作,雇主不表示反對2.舊約與新約合計工作期間>90d,兩者間斷期間<30d
【用戶】劉柏良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