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oyce J Jj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每人室內活動空間不得小於二點五平方公尺。★使用耐燃三級以上之內部裝修材料及防焰標章之窗簾、地毯及布幕。★水龍頭:間距至少四十公分,水龍頭得採分散設置。但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設置於盥洗室(含廁所)內。水龍頭出水深度,供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者,不得逾二十四公分;供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使用者,不得逾二十七公分。
【用戶】Joyce J Jj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每人室內活動空間不得小於二點五平方公尺。★使用耐燃三級以上之內部裝修材料及防焰標章之窗簾、地毯及布幕。★水龍頭:間距至少四十公分,水龍頭得採分散設置。但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設置於盥洗室(含廁所)內。水龍頭出水深度,供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者,不得逾二十四公分;供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使用者,不得逾二十七公分。
【用戶】Mei Shiuan Wu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名稱: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8 月 15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第 10 條法規室內活動室之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三十 平方公尺。二、招收幼兒十六人以上三十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 得小於六十平方公尺。前項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包括室內活動室內之牆、柱、出入口淨空區等面積。第一項室內活動室面積,得採個別幼兒人數計算方式為之。每人室內活動空間不得小於二點五平方公尺。第 12 條幼兒每人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得小於三平方公尺。但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之私立幼兒園及其分班,不得小於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