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ucationist6】評論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14條規定, 本法第三條第十三款所稱其他障礙,指在學習與生活有顯著困難,且其障礙類別無法歸類於第三條至第十三條類別者。前項所定其他障礙,其鑑定應由醫師診斷並開具證明。~參考教育圓夢網資料~
【芊慧(上榜繼續拚!!!)】評論
(A)"腦麻"自為一類(B)ADHD在"情障" (C)其他障礙:指在學習與生活有顯著困難,且其障礙類別無法歸類於第三條至第十 三條類別者。 ※其鑑定應由醫生診斷並開具證明(D)非必要。生活自理、動作與行動能力、語言語溝通、社會人際與情緒行為等任一向度轉貼自教甄◆身心障礙組- 104 年 - 中區縣市政府教師甄選策略聯盟 國小特教教育學科試題#23207整理筆記~情緒行為障礙: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應由專科醫師診斷之障礙類別,包含以下四類 (口訣 : 資深腦多奇)肢障身體病弱腦麻多重其他 ps.【法律小百科】法律用語 「得」與「應」之差別以正式之法律用語而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