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len Chen】評論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8912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0 條條文;刪除第 29 條條文;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Kuang】評論
(A)→第4條第2項:前項人員之品德及忠誠,各機關應於任用前辦理查核。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辦理(C)→第11-1條:各機關辦理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機關機要人員進用時,其員額、所任職務範圍及各職務應具之條件等規範,由考試院定之(D)→第22條: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但指名商調特種考試及格人員時,仍應受第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