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40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以命令定之。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二十九條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用戶】Kuang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A)→第4條第2項:前項人員之品德及忠誠,各機關應於任用前辦理查核。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辦理(C)→第11-1條:各機關辦理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機關機要人員進用時,其員額、所任職務範圍及各職務應具之條件等規範,由考試院定之(D)→第22條: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但指名商調特種考試及格人員時,仍應受第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