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ina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 司法人員、 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 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 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二、身心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