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a】評論
第三十六條(幼兒園應公開資訊)【相關罰則】§53 幼兒園應公開下列資訊: 一、教保目標及內容。 二、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人員之學(經)歷、證照。 三、衛生、安全及緊急事件處理措施。第三十七條(請求說明不得拒絕)【相關罰則】§53 父母或監護人對幼兒園提供之教保服務方式及內容有異議時,得請求幼兒園提出說明,幼兒園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並視需要修正或調整之。第三十八條(參與幼兒園評鑑之規劃) 直轄市、縣(市)層級學生家長團體及教保服務人員組織得參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幼兒園評鑑之規劃。第三十九條(提出異議及申訴) 幼兒園之教保服務有損及幼兒權益者,其父母或監護人,得向幼兒園提出異議,不服幼兒園之處理時,得於知悉處理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幼兒園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不服主管機關之評議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