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評論
第十條外國人為依本法第九條規定提出喪失其原有國籍證明,得填具準歸化國籍申請書,並檢附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或前條第一款、第三款所定文件,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由該戶政事務所查明其刑事案件紀錄,併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轉內政部核發。
【Jack Eric】評論
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阿才】評論
國籍法施行細則已於106年6月8日修正公布後,已無須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
【GRACE】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