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乙、丙、丁四人在某餐廳聚餐,席中甲、乙、丙三人僅吃飯未喝酒,而丁因高興而喝了些酒,回家之際,丁堅持並未喝過量,而駕駛自用小客車送甲、乙、丙三人回家,行駛途中因疏於注意而將路上行人 A 撞傷,在警察前來處理之前,丁拜託未喝酒之甲掩護,由甲坐上駕駛座而頂替,但經警察機關深入偵查後,發現事實上係丁酒駕肇事,經酒測後,丁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1 毫克,全案移送地檢署偵辦。檢察官傳訊甲、乙、丙三人作證時,甲、乙、丙三人事前竟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一致作證係甲酒駕肇事,且三人就肇事時駕駛係何人此一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均供前具結而為虛偽證述係甲駕車肇事。試問:甲、乙、丙、丁四人之行為應如何處斷?(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35001
統計:A(442),B(3026),C(125),D(84),E(0)

用户評論

林峰群】評論

443理由書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陳信宏】評論

這題是在考"給付行政"的問題!!

Shi Jou】評論

法律即使如牛毛一樣多也不能鉅細靡遺規範每一行政行為???

OA OA】評論

行政指導不具強制性,又非屬重要事項,故不受法律保留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