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mee Kung】評論
缺額達
【Alexis Kuo】評論
第 81 條(地方議員、代表之補選)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均應補選。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時,不再補選。前項補選之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抽獎】評論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辭職和去職或死亡,其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須補選。或者同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以上時,均應補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