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ava1555】評論
壹、「消滅時效中斷」的原因:依民法第129條規定,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或起訴』等事由而中斷。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程序,包括以下各種情形:1.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2.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3.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4.告知訴訟。5.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效力:其效力依民法第137條之規定,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貳、「消滅時效不完成」的原因: 民法§139~143消滅時效不完成之事由,茲分別說明如下:1.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1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2.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解之宣告時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