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R邊際收益 MC邊際成本】評論
第 3 條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湯婆婆】評論
為甚麼不能自己寫啊 不是都說要式了嗎????????????
【一去不復返(五等民政榜首-】評論
樓上的大大,當然能自己寫,他法條這是有兩種情況在的。依字典解釋:得有「可以、能夠」之意思。故「得不由本人自寫」等於「可以不用本人自己書寫」,亦即「不一定由本人自己書寫」之概念。從而推導出要式行為中,有使用文字之必要時的兩種情況:不是本人自己書寫但必須本人親自簽名 、由本人自己書寫。接下來我們回到題目選項,(A)必須本人自行書寫必須是指「一定要、必定要」,加上必須這二字,就代表只能有「由本人自己書寫」這單單一種情況。而法條上是有兩種情況的,只有一種情況的敘述必然錯。正確A的寫法應該為「可以本人自行書寫」或是把敘述中的必須這兩字給拿掉。(B)必須由本人之親友代替書寫同上面法條所說,正確B的寫法應該為「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