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ily Shih】評論
消費者保護法19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蘇同學】評論
書面通知
【死都不販售!阿想撈錢,甲】評論
想請問一下,實務上如何書面處理?把商品包好外加寫封信記過去,說我要退貨,是這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