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Ting Chang】評論
人民團體法第2條已刪除。可參考集會遊行法第 4 條 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Catherine Cat】評論
Ya-Ting Chang 你好 請問 那集會遊行法第4條就沒有違憲的問題嗎 ? 謝謝^^
【UN Diver】評論
其實一個重點 不管是誰集會或是結社主張共產主義或是反分裂國土 這些話都只是從那些人"嘴"裡講出來 算是他們的言論自由 再怎樣討厭他們都是有繳稅 合法的國民 也受憲法保障<=== (別炮我 他們的確是依照法律程序) 如同X安 再怎樣他也是有繳稅 有我們的國籍 你能拿他怎樣?但是如果有實際作為 如:製造新的國旗 新的國幣 新的政府組織 主權 甚至想要改變台灣政府所有運作流程 絕對違法 問我為什麼在歐洲講希特勒 納粹 法西斯主義是違法 我們講共產主義 反分裂國土卻是合法?<====(國情 法律本來不同 而且同樣按照立法流程 歐洲選擇是違法 我們選擇是合法 都是按照法律流程阿 有錯嗎? 而且我們政治背景我們台灣人又不是第一次見到 誰執政誰講話就大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