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評論
第 46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A)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C)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D)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B)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賴韋成】評論
(a)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evaeva0712】評論
請問C錯在哪 看不出來哪裡有錯QQ
【@@】評論
回樓上: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C) (這是可以拒絕)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D)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B)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 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