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佳頻如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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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 )第二十五條 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於必要時得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採取下列處置,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一、 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二、 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三、 避免報復情事。四、 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五、 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當事人非事件管轄學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處理。前二項必要之處置,應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