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asumi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民法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為[抗辯權產生主義],與行政法之[權力消滅主義]不同,所以消滅時效完成後僅使債務人產生抗辯權,該債務並未消滅,若債務人仍為給付,不得主張其不知時效而主張返還。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22.苦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仍爲給付者,其法律效果爲何?(A)請求權消滅,債權人之受領給付構成不當得利,應負返還責任(B)債權仍然存在,債權人無須返還(C)須債務人善意不知消滅時效完成,始得請求返還(D)在取得時效完成前,債權人應負返還責任修改成為22.若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仍爲給付者,其法律效果爲何?(A)請求權消滅,債權人之受領給付構成不當得利,應負返還責任(B)債權仍然存在,債權人無須返還(C)須債務人善意不知消滅時效完成,始得請求返還(D)在取得時效完成前,債權人應負返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