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依大眾捷運法規定,末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處行為人新台幣多少元之罰鍰?
(A) 10,000-50,000 元
(B) 100,000-500,000 元
(C) 1,500-7,500 元
(D) 300-1,500 元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99142
統計:A(29),B(6),C(419),D(12),E(0)

用户評論

【用戶】Shien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大眾捷運法 第5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  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四、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  五、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  六、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  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  八、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  九、於大眾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