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nthia Cheng】評論
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實施辦法已修正為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第五條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職場實(見)習課程,應視身心障礙學生個別需要,與實(見)習單位充分溝通、合作,安排適當場所,並隨年級增加實(見)習時數;其實施計畫,由學校訂定,報主管機關備查。舊法 高中(職)身心障礙學生之職業教育課程,應視個別需要隨年級增加其校外實習時數,並加強轉銜服務;其實施計畫由學校擬定,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所以這一題可以刪了!
【Angus Chen】評論
(一)依據教育部修訂之「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實施辦法」:1.學校實施身心障礙教育,應依前條第二項訂定之課程綱要,擬定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進行教學,且應彈性運用教材及教法。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擬定,應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2.學校辦理特殊教育得依學生之個別需要,彈性調整課程、科目(或領域)及教學時數,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實施。3.高中(職)身心障礙學生之職業教育課程,應視個別需要隨年級增加其校外實習時數,並加強轉銜服務;其實施計畫由學校擬定,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4.學校實施特殊教育,為達成個別化教學目標,得以下列方式實施之: (1)以分組方式區分:個別指導、班級內小組教學、...
【賴彥蓉】評論
這是舊法了!不合適!!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