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下列何者並非為金融機構合併法的立法方向?
(A)提升我國金融機構在國際間的競爭力
(B)提升經營規模與效率
(C)建立合併問題金融機構的機制
(D)增加範疇經濟以降低經營成本 (2-074)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48879
統計:A(32),B(21),C(115),D(501),E(0)

用户評論

Test039017】評論

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六條主管機關為合併之許可時,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對擴大金融機構經濟規模、提升經營效率及提高國際競爭力之影響。 二、對金融市場競爭因素之影響。 三、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之財務狀況、管理能力及經營之健全性。 四、對增進公共利益之影響,包括促進金融安定、提升金融服務品質、提 供便利性及處理問題金融機構。

emily】評論

金融機構合併並不一定可以降低經營成本例如:異類金融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