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受僱者對雇主性別歧視之事實,自始至終均應負舉證責任 --雇主(第31條)(B)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而向法院提起訴訟時,主管機關並無必要提供法律扶助 --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主管機關應提供(C)主管機關在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而提出申訴時,即應主動提供法律扶助 --提出訴訟時(D)雇主為處理受僱者之申訴,得建立申訴機制協調處理 --第32條第31條(差別待遇之舉證) 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第32條(申訴制度之建立) 雇主為處理受僱者之申訴,得建立申訴制度協調處理。第33條(申訴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