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onnie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國民教育法第4條: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實驗內容、期程、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補習教育,不得視為前項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是為了保障家長的教育選擇權教育基本法第8條: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教育選擇權之保障以上是參照法條後個人的解讀應維持原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