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92年台上字第6480號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罪,係採具體危險制。雖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但亦須以壅塞之行為造成往來公共危險之狀態,始構成犯罪。答案應為C?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C
【Baling】評論
小弟剛接觸刑法很多觀念還是沒很清楚,關於185條第一項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損壞或壅塞路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這裡指的致生往來之危險意思是指要有危險存在之狀態已促成實害、危險發生已具體危險制來說是判斷個案審查是易造成危險這樣嗎?但實害(傷亡)、或發生危險 (撞車、車子無法通過、通過困難等)未必要,所以第一項的行為結果是致生往來之危險→具體危險犯成立。但第三項說第一項未遂犯罰之,是指說什麼樣的情況下為未遂?是指未發生危險狀態嗎? 如果是是這樣 那第一項致生往來之危險者 不就是不成立了嗎?第一項是判斷是否存在危險狀態不成立代表不犯罪也不會有第三項之未遂犯,還是能舉例何謂未遂犯 如何區分既遂與未遂呢?